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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華鋼釘反傾銷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2007年7月9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和阿聯酋的進口鋼釘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3170055、73170065和73170075。2008年1月16日,美國商務部發佈通知,對原產於中國和阿聯酋的鋼釘作出反傾銷初裁,裁定中國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為20.77%~118.04%;2008年6月9日,美國商務部發佈通知,對原產於中國和阿聯酋的鋼釘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為0.00%~118.04%。2009年3月20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2010年1月15日,美國商務部發佈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鋼釘作出新出口商復審初裁,裁定青島眾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為38.13%;2010年6月17日,美國商務部發佈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鋼釘作出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終裁,裁定青島眾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為34.14%;2010年7月23日,美國商務部發佈公告,應申訴方的撤訴申請,決定取消對31傢中國鋼釘企業的反傾銷行政復審。二、本案的裁決要點1.初裁和初裁修改之後的變更根據美國商務部在調查記錄中對相關信息的分析和從各利害關系方收到的相關評論,美國商務部已經對興亞集團的傾銷幅度計算結果作出修改,並且對最初裁決中所使用的幾個替代價格進行瞭重新評估,修改過的估值包括替代紙板箱、鹽酸、不銹鋼盤條和工資比率的估值。此外,初裁作出後,美國商務部具體針對各公司作出瞭很多變更,在合適的范圍內采納瞭初裁後所發生的並且已經核實的種種澄清和變化,並且對興亞集團的筆誤作出瞭更正。2.涉案產品本次調查所涵蓋的產品為釘長不超過12英寸的鋼釘,包括但不限於由圓盤條制作的鋼釘;上述鋼釘可以由任何類型的鋼材生產,並且具有多種外觀加工、釘頭、釘身、頂尖類型、釘長和釘身直徑;外表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乙烯基塗層、鋅塗層(鍍鋅,無論是電鍍還是一次或多次熱浸)、磷酸鹽塗層和噴色;釘頭樣式包括但不限於平頭、尖頭、凹頭、橢圓形頭、曲頭、無頭、雙頭、沉頭、塗料釘;釘身樣式包括但不限於光滑、帶側刺、帶螺紋、帶環紋、帶凹槽的釘身;釘尖樣式包括但不限於菱形、鈍頭、針形、鑿子形和無尖。外表經處理過的鋼釘可以散裝出售,也可以使用塑料、紙張或金屬絲等材料整理成釘條或盤卷出售。涉案產品海關編碼(HTSUS)為73170055、73170065和73170075。3.興亞集團《關稅法》第776(b)條規定,如果商務部“發現利害關系方未能盡其最大努力配合調查以提供符合行政主管機關或委員會所要求的信息,行政主管機關或委員會……在運用“可獲得事實”規則作出適當的裁決時,在從眾多可獲得事實中進行選擇時,可以作出對該利害關系方不利的推斷”。對於興亞集團,根據《關稅法》第773?a href="http://goo.gl/25jgme">當舖機車╟)(3)(B)條和第776(a)(2)(A)、(B)和(D)條的規定,美國商務部發現對包裝生產要素部分適用“可獲得的不利事實”(AFA)是恰當的,因為該集團此前並未向商務部報告這一包裝成本。對於鋸末,雖然該原料已經在興亞集團有關生產流程的描述中被提及,但美國商務部發現就該材料部分適用“可獲得的不利事實”也是恰當的,因為該集團此前從未將此材料作為生產要素向商務部報告,並且該集團已經提交的有關鋸末的信息也未經核實。作為對包裝和鋸末部分適用“可獲得的不利事實”的事項,美國商務部將使用在調查期所獲得的最高月使用量以及實地核查時所獲得的信息。4.核查根據《關稅法》第782(i)條的規定,美國商務部對興亞集團和一傢適用單獨稅率的公司上海森傲進出口有限公司(SuntecIndustriesCo.,Ltd,以下簡稱“森傲公司”)所提交的信息進行瞭核實。對於上述兩傢公司,美國商務部均使用瞭標準核查程序,包括審查其會計和生產記錄,以及答辯方所提交的原始文件資料。5.替代國在最初裁決中,美國商務部已經宣告基於以下理由,選擇印度作為本次調查中的替代國:(1)印度是同類產品的主要生產國;(2)根據《關稅法》第773(c)(4)條的規定,印度與涉案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當;(3)美國商務部擁有來自印度的可靠數據,且可以使用上述數據對相關生產要素進行評估。對於最終裁決,美國商務部未收到有關替代國選擇問題的任何評論,因此在終裁中未作出任何變更。6.單獨稅率在初裁中,美國商務部發現興亞集團以及被賦予單獨稅率的申請方都證明瞭其有資格享受單獨稅率。在終裁中,美國商務部再次發現,在調查記錄中由ITW、興亞集團和單獨稅率申請方提供的證據均表明其在涉案產品的出口中不存在政府控制,因而具備瞭被賦予單獨稅率的資格。此外,根據某些單獨稅率申請方的評論、經過核實的更正事項以及對相關記錄的審查,美國商務部發現,合並稅率或某些出口商的名稱並未出現在初裁和/或初裁修訂案中。因為這些錯誤與調查中享受單獨稅率的申請方存在關聯,因此這些更正已在初裁之日,即2008年1月23日生效。任何關於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指示均體現瞭這些更正信息。7.中國涉案企業的稅率在初裁中,商務部發現某些中國涉案企業並未就美國商務部所要求提供的信息作出答復。在初裁中,美國商務部將這些中國生產商/出口商作為中國范圍內企業實體的一部分,因為這些企業並未證明其出口活動未受政府控制。因此,根據《關稅法》第776(a)(2)(A)和(C)條的規定,美國商務部認為,使用“可獲得事實”確定適用於全國范圍的稅率的做法是適當的。《關稅法》第776(b)條規定,在進行“可獲得事實”選擇之時,如果利害關系方未能盡其最大努力配合調查,商務部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推理。美國商務部認定,因為中國范圍內的企業實體未能提供相關信息,沒有盡其最大努力配合調查,因此商務部認為,在進行可獲得事實選擇之時,針對中國范圍內的企業實體進行不利推理的做法是適當的。美國商務部一開始就假設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傢中的所有企業都受政府控制,因此美國商務部對中國境內所有出口涉案產品的其他企業都適用瞭統一的反傾銷稅率。這些企業並未證明其有資格被賦予單獨稅率。8.緊急情況在初裁中,美國商務部發現,興亞集團和其他中國企業在短期內都有大量進口至美國的涉案產品。此外,為瞭確定涉案產品的進口數量是否巨大,美國商務部進行瞭比對,進行比對的期間為5個月,這是當時美國商務部可以獲得相關信息的最長期間。但在終裁中,美國商務部又收集到興亞集團額外3個月的數據。在分析瞭上述數據之後,美國商務部再次發現中國企業在短期內將大量鋼釘出口至美國。此外,美國商務部再次發現單獨稅率申請方在短期內並未向美國大量出口鋼釘。9.核實在初裁中,根據《關稅法》第776(c)條的規定,通過將申訴方提供的美國價格和正常價值與應訴方提供的美國價格和正常價值相比較,美國商務部最終核實瞭可獲得的不利事實(AFA)。由於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方針對中國涉案企業的稅率計算問題提出質疑,因此,美國商務部認為,118.04%的傾銷幅度具有證明效力。(詳情請咨詢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http://www.cacs.gov.cn)

新聞來源http: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信貸年息//news.hexun.com/2012-06-20/142688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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